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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况下可以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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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16:50: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一段时间以来,多位读者向本刊咨询在哪些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退房之事。为此,记者采访了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泓,韩律师告诉记者,有四种常见情况下,买房人可以要求退房。
  
  房屋误差大可退
  
  韩泓告诉记者,当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产生误差时,市民可依据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规定,凡实际测量的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的,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另外,对于交房时的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或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而合同中又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人也有权退房。
  
  交房延期过长可退
  
  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经过催告,一般超过三个月开发商还不能交房,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当然如果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质量不合格可退
  
  这里的质量,主要是指,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退房。
  
  据韩泓介绍,主体结构指的是承重墙、梁、柱等,如果发生地基基础的沉降超过允许变形值,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变形、裂缝,砖石结构没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等质量问题,并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当然,对于一般的门窗、墙壁等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否则,购房人无权仅据此退房。
  
  除此之外,韩泓还表示,如果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者开发商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使购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比如一房二卖等,购房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但通常情况下,韩泓也坦言,购房人想以此作为退房的理由,往往举证较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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